在日本,從事不動産買賣之業者需存放一筆營業保證金至總公司所在地之供託所方能執業。為的不外乎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讓消費者在買賣不動産時若遭受不平之損失能求償有門。 一、供託義務人為合法登記之[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二、存放場所:[距離總公司最近的法務局] 三、供託金額:[總公司=1000萬日圓][分店(一間)500萬日圓] 營業保證金需以現金方式供託,且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三個月内便須存放,未辧理手續會接到催告通知,若催告後一個月内仍未辧理存放手續,政府機關可隨時取消該不動産業者的營業執照。
信義房屋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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