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不動產小常識 借地權II

不動產小常識

出處:信義房屋 2016-12-15

借地權II


持有建物、租借其土地或設定地上權稱為「借地權」。亦可說是擁有標的建物的地上權和債權的土地租賃權。借地權的目的為「持有使用建築物」,因此室外停車場及資材堆放場地不在此借地權範圍內。

 

日本現在借地權共分三種,1992年8月1日前簽訂的契約為「舊法借地權」,最少需簽30年,若簽署時沒有訂定時間,則視為60年,到期之後第一次更新也必須簽30年,期間建物滅失再建則需地主同意。

 

日本信義購屋小知識-借地權

 

「普通借地權」指的是可更新借地契約的借地權。若契約期滿時地主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契約更新的話,可依租方的希望做契約更新手續。普通借地權的有效期限規定為30年,期間到後第一次更新至少需簽20年,第二次以上更新至少需簽10年,地主沒有正當事由不得拒絕更新。若契約期滿後土地上仍存留租方施造的建築物,可以請求地主將建築物買下來。若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第三者的話,租方可對第三者行使對抗權(主張借地權)。

 

而根據1992年實施的借地借家法,新設立了無法更新契約期限的「定期借地權」,至少需簽50年,契約期滿後地主可要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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