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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小常識

出處:信義房屋 2018-08-22

管理組合


從住戶購買公寓大樓、交屋、產生區分所有關係時開始,管理組合在法律上自然成立。

 

管理組合是由住宅大樓的全體所有權持有者所構成,為了管理住宅大樓的建物、基地及附屬設施等,區分所有權者超過30人以上可以設立法人管理組合,訂定大樓相關管理規約及其營運。

 

 

管理組合總會

是管理組合組織中最高意思決定機關,以公司來說就如同「股東大會」。大樓一年之間的活動報告、決算報告、預算認可、規約變更、問題解決與長期修繕計畫等,透過意見交換與討論來決議。毎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管理者(理事長)召集管理組合員(所有者)參加,此活動被視為管理與掌握自己的財產並檢討今後方向性的重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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